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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实施公办园编制标准解决学前教育发展瓶颈

来源:中国教育报 发布时间:2012-04-28 作者:王丽明编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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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教育报讯(记者 魏海政)3月15日,山东省启动实施了全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。这一新政的施行,为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、公共财政核拨幼儿园相关经费提供了政策依据,解决了制约学前教育发展至关重要的瓶颈问题。
山东省临邑县临盘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张爱华高兴地说:“编制标准规定的教职工与幼儿比例要求很高,一旦政策落实,必将有力推动幼儿园从业人员身份、待遇和劳动保障问题的解决,这是学前教育事业的福音。”
据了解,这一新政施行之前,山东的幼儿园教职工没有核编依据,全省现有的13万名幼儿园教师(含园长)只有约15%在编,且大多挤占中小学教师编制,而编外教师的身份、待遇、劳动保障等问题难以解决。此外,由于没有编制标准,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很少,财政经费没有进入学前教育这一公共服务领域的通道,公办幼儿园得不到公共财政的支持,不得不依靠收费来维持运转,其公益性和普惠性难以体现。
山东规定,此次实施的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、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举办的幼儿园。此外,国有企业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,村(社区)集体举办的幼儿园等,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。
根据这一标准,幼儿园教职工核编人员主要包括幼儿园管理人员、专任教师、医务和财务人员,其中幼儿园专任教师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1%。保育、后勤服务人员逐步采用劳务招聘等方式解决,不列入编制管理。幼儿园园长应由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,其他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任。
这一编制标准规定的教职工与幼儿比例:全日制普通幼儿园为1∶6至1∶8,寄宿制幼儿园为1∶5至1∶6。为发挥实验、示范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的作用,同时考虑山区、多民族和特殊教育幼儿园的需要,这类幼儿园可以按不超过教职工编制总数5%至8%的标准核增附加编制。
此外,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,原则上每3到5年核定一次,核编后全面实行编制实名制。在园幼儿数量变化较大的,也可在学年转换期间按规定要求和程序适时调整。 
山东还要求,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定幼儿园编制,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,严格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核拨幼儿园相关经费。
据统计,2011年山东全省公办幼儿园新招聘教师9701人,通过新招考和转岗公办教师4437人,占公办幼儿园新增教师总数的45.74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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